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鼓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所有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未在学校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或主要档案不全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为一等和二等,奖励总比例为40%。其中,一等奖励比例占参评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0元/年,硕士研究生10000元/年;二等奖励比例占参评人数的30%,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档案未来学校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或主要档案不全者不计入参评人数。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学院党政负责人,校纪检监察机构和财务处职能部门负责人,矿业工程学院、安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管理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评审依据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科、分类别(学术型、专业学位型)进行评定。评定等级完全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核算出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执行。
1.各学科奖学金的总名额严格按照40%的比例,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核定,每个学科、类别均设一等奖学金。
2.在评审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出现综合测评成绩并列情况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定。
成绩出现并列时,对比其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查重检测比例、毕业论文外审成绩和综合测评专项加分成绩,先后顺序依次为: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查重检测比例、毕业论文外审成绩、学科专业素质测评成绩(如学科专业素质测评成绩总分相同,可对比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科研成果加分成绩、学科竞赛加分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加分成绩、道德素养加分成绩、文明素养加分成绩、文体和文化艺术活动加分成绩、社会工作加分成绩、社会实践加分成绩。
3.在执行第九条第2款对比项目后,仍然是并列,各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权对第九条第2款对比项目进行补充。
4.在执行第九条第2款、第3款后,仍然出现并列情况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定。
(1)如果一等奖学金出现1个并列人员,将相应减少1个二等学业奖学金名额。
(2)在二等奖学金最后1个名额中出现并列时,有几名并列给几名二等奖学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1.参评时有课程不及格或压科者;
2.论文开题考核成绩、中期考核成绩、专业实践考核成绩有未通过者;
3.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查重检测、毕业论文外审或答辩未通过延期毕业者;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参评学业奖学金资格。
1.新生入学后,学生个人档案必须以密封的形式,在两周内邮寄或送到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否则不具有参评学业奖学金资格。
2.对于在研究生二年级或三年级阶段与工作单位进行解约者,必须在开学两周以内,将个人的密封档案送到学校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否则不具有参评学业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每年评审一次,毕业生每年6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生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定结果纸质版(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各1份,统一报送至研究生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基层单位负责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到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在校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毕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足额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2020年及以后年份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黑科大办字〔2016〕29号)仅适用于2017级、2018级和2019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待这三届研究生毕业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