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汇报。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支部或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工作等情况,以便党组织对其考查和监督。
2、定期谈话。党委委员要按分工每季度找支部委员谈一次话。基层党支部班子成员要按分工,每个季度至少同党员谈一次话。要通过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本人或通过他们了解党内外群众对各项工作及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意见、要求,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3、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要按月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逾期交纳。如有某种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由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带为交纳或预交或补交,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4、按时接转组织关系。党员经组织决定调动、分配工作和参军、学习、复员、转业或其他原因纳入或纳出的,要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对应该转业而未转移组织关系,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妥善保管而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要认真追究原因,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5、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员由于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提前向本人所在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不参加组织活动,但不能连续超过6个月。
6、按照中组发[1994]8号和《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管理,符合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条件的要及时发证。
7、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退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