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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2018-07-14 17:45  

1、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一名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议题和准备情况,请示报告上级组织部门,经统一后方可召开。对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无故不参加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生活会质量不高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2、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

1)根据上级党委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

2)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有关意见转告给本人。

4)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开会时,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

3、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和原则性。要通过互相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团结。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后把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告在十五日内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和纪委。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单位通报的情况,应予以通报。对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公布于众,以便群众监督。

4、领导干部所在的支部、小组对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有记载,上级党组织应定期检查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并进行通报。对不经常参加所在支部或小组组织生活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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