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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班子民主集中制制度
2018-07-14 17:42  

1、党委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少数人都无权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调动一班人的积极性,善于集中集体智慧。班子成员要严格实行分工负责,坚持集体决议。要团结合作,增强班子战斗力。

3、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不允许任何人专断和把个人意见强加于组织。但也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重要问题发生分歧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裁决。

4、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委成员要定期分别向党委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党委的决策,要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党员和群众的参与程度。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6、党委成员中的任何人都不准成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对违反党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必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7、党委成员中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民主程序形成的决议,制定的纪律,确保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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